航星洗滌機械是一家外資企業,為了更好的管理好本公司的人員,提高本公司的人員的積極性,更好的完善各項制度,先特頒布以下人事管理制度,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航星公司人事部)
第一章 本條例適用于本公司所有人員。
第二章 航星職務任命制度
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任職遵循能力,經驗至上的原則。
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公司投資人任免。
(二) 銷售經理,人事經理,財務經理,車間主任——由航星總經理直接任免。
(三) 各種班組長、——由車間主任報請總經理任免。
(四)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三條 以下情況,禁止錄用:
(一) 通(tong)緝(ji)在(zai)案,尚(shang)未撤消者;
(二 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三)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 (四)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五) 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未滿十(shi)六周歲者。
(七)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第四條 新進員工適用期為三個月,三個月過后試情況看是否錄用或辭退,試用期內部交保險
第五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核準正式任用。
第六條 新進的人員在剛進公司之際,必須填以下資料
(一(yi)) 最近半身(shen)正面免冠照(zhao)片2張(zhang)。
(二) 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三)繳(jiao)驗學歷證件(jian)及身份證;
(四)需提供離職證明
第七條 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員工義務
第一條 本廠所有員工應該恪盡職守,遵守本職崗位應盡義務。
第二條 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二) 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三) 執行職務時(shi),應力求切實(shi),不得畏難規避,互(hu)相推諉(wei)或(huo)無故(gu)稽延。
(四)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五) 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 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條 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 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 計(ji)時工資。
行政后勤人員采用計時工資,是基本工資+獎金的基本方式
(二) 計件工資。
車間工(gong)人采用計件工(gong)資的(de)制度,生產一臺設備拿一筆錢
(三)提成工資
銷售人員采用底薪加提成的算法
第五條 本廠員工津貼根據入職時間長短和職務的高低來發津貼
第六條 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航星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每月5日發工資
第七條 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在本廠工作三個月者,根據當年的工作效益經總經理批準發工資。
(二) 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 工作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 條 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 航星洗滌機械員工 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 調 遷
第一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二條 航星洗滌機械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di)三條 調(diao)任人員之薪給自(zi)到新職日(ri)起,按日(ri)計算。
第四條 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二節 出 差
第一條 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外出調試人員出差補助100-200,銷售人員或其他崗位人員出差沒有補助,實報實銷。
第三節 公司假期 安裝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
第二條 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tiao)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gui)定辦理(li):
(一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二)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三) 婚(hun)(hun)假(jia)——本人結婚(hun)(hun),可請婚(hun)(hun)假(jia)七天。
(四) 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五) 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六)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 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 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 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三(san)) 請公假(jia)者薪水照發。